一般來說,徵信的調查證據都是幫助委託人證明真相的一項依據,更重要的是,這些證據還能成為委託人日後在法庭有利的依據。不過,說到證據,那麼就有非法證據、合法證據的取得方式。
而在刑訴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明確檢察機關在庭審調查中承擔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公訴人如何準確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庭審中證明證據合法,對於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
證據合法性的證明對象包括三個方面:
一、取證方式的合法性
對取證方式進行限制是人權保障的核心問題,也是判斷何為非法證據的重點。取證方式是合法性證明的難點,其中言詞證據是否系暴力手段取得更是庭審中公訴人遇到最多的問題。
二、取證程序的合法性
即取證主體在取證活動中所遵循的原則以及具體的取證步驟、措施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基本的社會規範。
三、取證主體的合法性
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取證工作一般由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來負責。而實物證據需由偵查人員出具調取筆錄等方式轉化為刑事證據。
|